日喀则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章 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制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年度建设改造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