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章 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自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并同步投入使用。自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技术规范以及管线保护的要求。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