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