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依法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应当包含内涝防治专项规划。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