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犬只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依法、文明、科学养犬的宣传教育,加强对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养犬自治管理的指导。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