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依法、文明、科学养犬的宣传教育,加强对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养犬自治管理的指导。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