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犬只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犬只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员、场所、装备设施等。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