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犬只管理条例第八条有效民族宗教部门及其寺庙管理委员会应当指导寺庙将养犬管理纳入寺规僧约,引导僧尼养成健康的养犬习惯,支持相关部门做好流浪犬收容工作。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