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犬只管理条例第七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养犬登记、犬只防疫,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违法养犬行为,将养犬管理纳入村(居)规民约,教育引导村(居)民依法文明养犬,及时调解养犬纠纷。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养犬管理纳入物业管理制度,劝阻、举报业主、住户中出现的违法养犬行为,协助居民委员会做好养犬管理。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