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犬类免疫检疫、疫病防治和疫情监测,发放犬类免疫证,监督管理集中饲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以及犬只诊疗机构。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负责涉及犬只经营单位的依法登记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犬伤处置、狂犬病人抢救、包虫病人治疗、人类狂犬病和包虫病疫情监测以及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犬只破坏公共场所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对流浪犬收容场所进行日常管理,协助公安机关抓捕流浪犬。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