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犬只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犬只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犬只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工作。县(区)、口岸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养犬的登记管理、年检,流浪犬抓捕,依法查处违法养犬行为等工作。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