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犬只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犬只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县(区)、口岸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养犬的登记管理、年检,流浪犬抓捕,依法查处违法养犬行为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