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犬只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犬只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县(区)、口岸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养犬的登记管理、年检,流浪犬抓捕,依法查处违法养犬行为等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