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携带犬只外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