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未对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进行处理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养犬人在七日内妥善处置,可以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处置的,没收犬只。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