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犬只管理条例/第五章 犬只的收容与认养第四十条有效收容中心可以对外提供犬只寄养服务,并办理寄养手续。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