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犬只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犬只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