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可以认养收容中心收容的犬只,大型犬和烈性犬除外。

认养的犬只,应当办理认养手续,并办理养犬登记。

认养的犬只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