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犬只管理条例/第五章 犬只的收容与认养第三十九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可以认养收容中心收容的犬只,大型犬和烈性犬除外。认养的犬只,应当办理认养手续,并办理养犬登记。认养的犬只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