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犬只管理条例/第五章 犬只的收容与认养第三十八条有效养犬人放弃饲养的,应当将犬只送往收容中心。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