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犬只管理条例/第五章 犬只的收容与认养第三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流浪犬,应当向公安机关或者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