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捕捉流浪犬,公安机关可以委托专业捕犬队。

专业捕犬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

(二)捕捉行为符合公安机关规定要求;

(三)送至指定的场所收容;

(四)严禁遗弃;

(五)禁止将捕捉的流浪犬用于经营等其他用途;

(六)其他法定要求。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