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犬只管理条例/第五章 犬只的收容与认养第三十五条有效捕捉流浪犬,公安机关可以委托专业捕犬队。专业捕犬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二)捕捉行为符合公安机关规定要求;(三)送至指定的场所收容;(四)严禁遗弃;(五)禁止将捕捉的流浪犬用于经营等其他用途;(六)其他法定要求。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