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犬只管理条例/第五章 犬只的收容与认养第三十四条有效犬只收容中心的职责:(一)对犬只进行登记建档;(二)实施犬只节育、公母分栏;(三)定时定量喂养;(四)定期清扫、消毒场地;(五)定期检疫免疫,对携带包虫病、狂犬病等疫病的,进行隔离治疗;(六)对治疗无效或者自然死亡的,建立死亡档案,进行无害化处理;(七)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