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犬只管理条例/第五章 犬只的收容与认养第三十二条有效犬只的收容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原则,严禁遗弃。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