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犬只管理条例/第四章 涉犬经营第三十一条有效参加展览、演出的犬只, 应当取得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检疫证明。举办犬只展览、演出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在活动开始前的七个工作日内向活动所在地的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备案,并由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向同级城市管理部门通报。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