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养犬人发现饲养的犬只疑似感染包虫病、狂犬病的,应当立即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并向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报告。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现犬只疑似感染包虫病、狂犬病的,应当立即向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报告。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