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犬只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区)中心城区、地段等人员密集区域禁止饲养大型犬或者烈性犬。禁止饲养大型犬或者烈性犬的中心城区、地段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在禁止区域以外饲养大型犬或者烈性犬的,应当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学校、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所、商场、餐馆和宾馆等场所禁止养犬。禁止遛犬的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标识牌。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