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犬只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五条有效养犬实行限养制度。允许养犬的单位和城镇、农区以及半农半牧区每户养犬不得超过2只,牧区每户养犬不得超过3只。养犬人应当将犬龄满三个月以上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送交符合条件的个人、单位或者收容中心。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