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犬只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免疫和登记第二十一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养犬人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核发养犬登记证和犬只标识牌。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经登记核发犬只标识牌的,应当随时佩戴。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