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犬只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免疫和登记第二十二条有效犬只登记有效期为2年。登记期满需要继续养犬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进行年检。养犬人变更住所、场所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0日内办理养犬变更登记手续。犬只死亡、失踪、转让他人、送交收容的,养犬人应当在10日内到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手续或者变更登记手续。犬只受让人应当按照规定申请犬只登记,并取得养犬登记证和犬只标识牌。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