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犬只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免疫和登记第二十条有效犬只登记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养犬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二)犬只品种和性别,出生或者购买、领养时间,主要体貌特征和照片;(三)犬只免疫、驱虫情况;(四)犬只登记号码,养犬登记证、犬只身份标识牌发放时间以及换发、补发等情况;(五)养犬登记、变更、注销等情况;(六)其他需要载明的内容。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