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犬只登记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养犬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犬只品种和性别,出生或者购买、领养时间,主要体貌特征和照片;

(三)犬只免疫、驱虫情况;

(四)犬只登记号码,养犬登记证、犬只身份标识牌发放时间以及换发、补发等情况;

(五)养犬登记、变更、注销等情况;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内容。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