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养犬人身份证件;

(二)犬只免疫、驱虫证明;

(三)犬只的基本信息。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