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犬只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免疫和登记第十九条有效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养犬人身份证件;(二)犬只免疫、驱虫证明;(三)犬只的基本信息。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