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犬只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免疫和登记第十八条有效养犬实行登记和年检制度。养犬人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