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的固定住所,并具备圈养、拴养条件;

(四)其他法定条件。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