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犬只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免疫和登记第十五条有效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合法身份证明;(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有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的固定住所,并具备圈养、拴养条件;(四)其他法定条件。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