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犬只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犬只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