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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喀则市犬只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可以采取奖励措施,引导个人少养犬或者不养犬。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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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