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违法养犬行为和不文明养犬行为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或者邮箱,核实、查处举报事项,并为举报人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和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举报。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