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犬只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违法养犬行为和不文明养犬行为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或者邮箱,核实、查处举报事项,并为举报人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和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举报。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