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教育督导条例第三条有效实施教育督导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二)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以及自治区教育政策的规定;(四)对政府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的督导与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六)分级督导、分工负责。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