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教育督导条例第二条有效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