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对教育督导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不作为、没有完成整改任务的被督导单位,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教育督导结果和整改情况通报其所在地党委、政府以及上级部门。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