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被督导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督导机构可以约谈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其改进工作: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

(二)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

(三)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

(四)办学行为不规范;

(五)教育教学质量下降;

教育督导机构约谈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时,应当作出书面记录并报送被督导单位所在地党委、政府以及上级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