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事先确定督导事项,成立督导小组。督导小组由三名以上督学组成。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联合有关部门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也可以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加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

对行业教育教学机构开展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还应当听取其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