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五年至少实施一次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应当每三年实施一次综合督导。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