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布局设立教育督导责任区,指派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经常性督导。督学的姓名、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

经常性督导可以事先不通知被督导学校,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随机实施,每学期不得少于二次。

经常性督导结束,督学应当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报告,如需下达整改通知书的,应当向教育督导机构提出建议,由教育督导机构下达整改通知书;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