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督学实施教育督导活动的管理,对其履行职责情况实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反馈其所在单位。

对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取消任命或者由教育督导机构予以解聘。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