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督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有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坚决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以及自治区教育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十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督导工作;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人员经教育督导机构考核合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命为专职督学,或者由教育督导机构聘任为兼职督学。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