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扬尘污染防治遵循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公众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属地管辖、源头控制、预防为主、损害担责。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