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主要是指施工扬尘污染、道路扬尘污染、堆场扬尘污染、工矿企业扬尘污染、土壤扬尘污染等扬尘污染。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