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扬尘污染防治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扬尘污染。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