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前款规定处罚,市政道路范围内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其他公路由市、县(市、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法。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