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或者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由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