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重点扬尘污染源。被列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与主管部门联网。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扬尘监测、监控设备以及篡改或者人为操纵、影响监测数据。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