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扬尘污染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给予举报人奖励。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